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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占用公共部位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2018-04-23 22:57:14 阅读:0人次

无论是新小区还是老旧小区,都不同程度地有着公共空间被占用的问题。细心的业主或许会发现,不知何时开始,小区的绿化带少了,到处都是停放的各种车辆,楼道间、楼门口及拐角处都有堆积的杂物。还有,更令人无奈的是,有人竟公然在小区里圈地种起菜来。

  这样的侵占不知从何时开始,业主有意见往往也投诉无门;而有的即使知道是邻居的问题,也纠结在邻里关系的处理上而裹足不前。

 

       公共空间其实是每一个业主的共有利益,随意占用不仅侵占了大家的利益,还可能会触犯法律。

 

公共空间哪儿去了? 

被干扰的正常生活
 

       对于小区内公共空间的归属,多条法规有所规定。

  锡林郭勒盟物业管理协会法律顾问李文生律师说,《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规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根据上述规定,任何擅自占用公共部位、公共空间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